|
第 1 条 本标准依度量衡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九条及规费法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所称检定机关 (构) ,指度量衡专责机关、其所属分局或受委讬之其他政府机关 (构) 、团体。 第 3 条 本标准所称度量衡规费如下: 一、检定费。 二、鉴定费。 三、认证费。 四、评鉴费。 五、校正费。 六、证照费。 七、许可费。 八、考试报名费。 九、校验费。 前项各款度量衡规费以新台币元计收,应缴总额尾数未满一元者,不予计收。 第 4 条 检定机关 (构) 依度量衡器检定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派员至度量衡器放置地点办理检定时,加收临场检定费每人每次新台币五百元。但无法当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临场检定费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之各项费用标准计收。 第 5 条 计程车计费表之检定费,定置检定每具新台币三十五元;轮行检定或行走检定每具新台币一百元。 第 6 条 衡器检定费费额如附表一。 第 7 条 液柱型压力计 (含血压计) 检定费每具新台币十五元。 第 8 条 刻有分度之金属制量桶、量槽检定费费额如附表二。 第 9 条 膜式气量计检定费费额如附表三。 第 10 条 水量计检定费费额如附表四。 第 11 条 油量计检定费费额如附表五。 第 12 条 液化石油气流量计检定费每具新台币二千元。 第 13 条 浮液型牛乳比重计检定费每具新台币八元。 第 14 条 电度表检定费费额如附表六;匹配于电度表之变比器检定费费额如附表七。 第 15 条 雷达测速仪检定费每具新台币五千元。 第 16 条 噪音计检定费每具新台币四千八百元。 第 17 条 呼气酒精测试器检定费每具新台币八千二百元;呼气酒精分析仪检定费每具新台币八千二百元。 第 18 条 稻谷水分计检定费每具新台币二千四百元。 第 19 条 车辆排气分析仪检定费新品每具新台币七千元,旧品每具新台币五千零五十元。但旧品至其放置地点检定者,每具新台币七千一百元。 第 20 条 照度计检定费新品每具新台币三千七百元,旧品每具新台币三千三百元。 第 21 条 水银式体温计检定费每具新台币一.五元。 第 22 条 度量衡器实施抽样检定者,其检定费依报检数量应缴检定费五分之一计收。但仅其中部分项目施行抽样检定者,不在此限。 度量衡业自行检定之检定费,依陈报数量应缴检定费五分之一计收。 第 23 条 水量计鉴定费费额如附表八。 第 24 条 电度表鉴定费费额如下: 一瓦时计:每具新台币一千八百元。 二乏时计:每具新台币一千八百元。 三瓦时需量表:每具新台币二千三百元。 四匹配于电度表之变比器:每具新台币三千二百元。 第 25 条 膜式气量计鉴定费每具新台币一千三百元。 第 26 条 度量衡器型式认证或系列认证之认证费每件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前项型式认证及其系列认证同时申请者,以一件计收。 第 27 条 认可度量衡器指定实验室之评鉴费,依评鉴人数计收,每人每天新台币八千元;其复查亦同。 前项评鉴费,评鉴时间未达四小时者,减半计收。 依度量衡器指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认可之评鉴费,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第 28 条 国家度量衡标准实验室办理各项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费费额如附表九。但申请以速件随到随办者,其校正费加倍计收。 第 29 条 度量衡专责机关及其所属分局办理各项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费费额如附表十;其每一申请案,除压力计、游标卡尺、分厘卡外,并加收新台币四百五十元。 第 30 条 依本法规定申请核发各项执照或证书之证照费,每份新台币一千元;其补发、换发者,亦同。 第 31 条 度量衡业自行检定许可费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第 32 条 度量衡业营业许可应缴许可费费额如下: 一制造业、修理业之许可或因增加度量衡器种类而变更者,每件新台币 二千二百元。 二输入业之许可,每件新台币四百元。 三执照延展之许可,每件新台币四百元。 度量衡业者设立分支机构,依前项规定计收许可费。 第 3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