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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共造产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协助县 (市) 及乡 (镇、市) 兴办公共造产,充裕地方自治财源,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特设置公共造产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赠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贷款县 (市) 政府及乡 (镇、市) 公所办理公共造产。
  
  二奖助县 (市) 政府及乡 (镇、市) 公所办理公共造产。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公共造产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九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部部长或指定次长兼任之;其余委员,由本部部长就专家学者、有关机关及本部人员聘兼之。
  
  第 7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8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列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9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一人至五人,均由本部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10 条
  
  本会委员及派兼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部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交通费。
  
  第 11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3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4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5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6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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