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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之发展,特依有线广播电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设置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新闻局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系统经营者提拨之金额。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统筹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之普及发展。
  
  二、拨付当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从事与本法有关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设使用。
  
  三、捐赠财团法人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用途,以系统经营者提拨之金额为限。
  
  行政院新闻局应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将前一年度关于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款项无息拨付、捐赠之。
  
  第一项第二款所称地方文化,指与地方有关之节目制作与播映、为提升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服务品质所做之满意度调查、推广识读教育及其他与本法有关之地方文化活动;所称地方公共建设,指无线电视转播站之维修、改善偏远地区收视问题、利用有线电视既有网路建置天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通报系统及其他与本法有关之地方公共建设。
  
  第 6 条
  
  本基金设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局局长兼任之;其余委员,由本局指派一人及遴聘学者、专家三人至五人兼任之。
  
  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委员如有出缺时,其继任人员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 7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8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综理行政业务;工作人员四人至六人,受执行秘书之指挥监督,办理本会业务。
  
  前项执行秘书及工作人员,均由本局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9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前项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 10 条
  
  本会委员及第八条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4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5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6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 17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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