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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平均地权保护自耕农及重划工程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实施平均地权、执行土地开发事业,保护、扶植自耕农,及受讬办理土地重划、区段征收工程之开发等,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特设置平均地权保护自耕农及重划工程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营建建设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内政部为主管机关,县 (市) 政府、乡 (镇、市、区) 公所为协办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办理市地重划及区段征收土地开发事业之收入。
  
  三实施耕者有其田放领耕地收回之地价应拨部分。
  
  四放领公有耕地收回之地价应拨部分。
  
  五受讬办理土地重划及区段征收工程之服务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实施平均地权事项所需费用。
  
  二办理市地重划及区段征收土地开发事业所需费用。
  
  三承租人购买订有三七五租约耕地之贷款。
  
  四承租人为改良订有三七五租约之耕地或增加生产之贷款。
  
  五承领公有耕地农户改良耕地及增加生产之贷款。
  
  六公有土地承领人应缴地价之贷款。
  
  七办理农村社区更新或土地重划所需费用之贷款。
  
  八受讬办理土地重划及区段征收工程之服务支出。
  
  九放领公有耕地所需费用。
  
  一○管理及总务支出。
  
  一一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条
  
  本基金贷款之种类、数额、利率、偿还期限及申请程序之作业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9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1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2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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