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领队人员管理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发展观光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领队人员之训练、执业证核发、管理、奖励及处罚等事项,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观光局执行之;其委任事项及法规依据应公告并刊登于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第 3 条
  
  领队人员分专任领队及特约领队。
  
  专任领队指受雇于旅行业之职员执行领队业务者。
  
  特约领队指临时受雇于旅行业执行领队业务者。
  
  第 4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领队人员:
  
  一、非旅行业或非领队人员非法经营旅行业务或执行领队业务,经查获处罚未逾三年者。
  
  二、领队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经废止领队人员执业证未逾五年者。
  
  第 5 条
  
  领队人员训练分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
  
  经领队人员考试及格者,应参加交通部观光局或其委讬之有关团体、学校举办之职前训练合格,领取结业证书后,始得请领执业证,执行领队业务。
  
  领队人员在职训练由交通部观光局或其委讬之有关团体、学校办理。
  
  前二项之受委讬团体、学校,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须为旅行业或领队人员相关之观光团体,且最近二年曾自行办理或接受交通部观光局委讬办理领队人员训练者。
  
  二、须为大专以上学校,且设有观光相关系科者。
  
  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之方式、课程、费用及相关规定事项,由交通部观光局定之或由其委讬之有关团体、学校拟订陈报交通部观光局核定。
  
  第 6 条
  
  经华语领队人员考试及训练合格,参加外语领队人员考试及格者,于参加职前训练时,其训练节次,予以减半。
  
  经外语领队人员考试及训练合格,参加其他外语领队人员考试及格者,免再参加职前训练。
  
  前二项规定,于本规则修正施行前经交通部观光局甄审及训练合格之领队人员,亦适用之。
  
  第 7 条
  
  经领队人员考试及格,参加职前训练者,应检附考试及格证书影本、缴纳训练费用,向交通部观光局或其委讬之有关团体、学校申请,并依排定之训练时间报到接受训练。
  
  受训人员未报到参加训练者,其所缴纳之费用,不予退还。但因产假、重病或其他正当事由无法接受训练者,得申请全额退费。
  
  第 8 条
  
  领队人员职前训练节次为五十六节课,每节课为五十分钟。
  
  受训人员于职前训练期间,其缺课节数不得逾训练节次十分之一。
  
  每节课迟到或早退逾十分钟以上者,以缺课一节论计。
  
  第 9 条
  
  领队人员职前训练测验成绩以一百分为满分,七十分为及格。
  
  测验成绩不及格者,应于十五日内补行测验一次;经补行测验仍不及格者,不得结业。
  
  因产假、重病或其他正当事由,经核准延期测验者,应于一年内申请测验;经测验不及格者,依前项规定办理。
  
  第 10 条
  
  受训人员在职前训练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训,其已缴纳之训练费用,不得申请退还:
  
  一、缺课节数逾十分之一者。
  
  二、受训期间对讲座、辅导员或其他办理训练人员施以强暴胁迫者。
  
  三、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训练者。
  
  四、报名检附之资格证明文件系伪造或变造者。
  
  五、其他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违反伦理规范,情节重大者。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经退训后二年内不得参加训练。
  
  第 11 条
  
  领队人员于在职训练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训,其已缴纳之训练费用,不得申请退还:
  
  一、缺课节数逾十分之一者。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训练者。
  
  三、受训期间对讲座、辅导员或其他办理训练人员施以强暴胁迫者。
  
  四、其他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违反职业伦理规范,情节重大者。
  
  第 12 条
  
  受委讬办理领队人员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之团体、学校,应依交通部观光局核定之训练计划实施,并于结训后十日内将受训人员成绩、结训及退训人数列册陈报交通部观光局备查。
  
  第 13 条
  
  受委讬办理领队人员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之团体、学校违反前条规定者,交通部观光局得予纠正并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废止其委讬,并于二年内不得参与委讬训练之甄选。
  
  第 14 条
  
  领队人员取得结业证书或执业证后,连续三年未执行领队业务者,应依规定重行参加训练结业,领取或换领执业证后,始得执行领队业务。
  
  领队人员重行参加训练节次为二十八节课,每节课为五十分钟。
  
  第五条 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领队人员职前训练之规定,于第一项重行参加训练者,准用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