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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小型勋章颁授暂行办法


  第 1 条
  
  在勋章条例未修正前,为增加勋奖效用,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文职小型勋章之颁授,除法律别有规定者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3 条
  
  文职小型勋章为勋章之缩形,于颁授勋章时附颁之。
  
  第 4 条
  
  受有文职小型勋章人员,参加典礼或晚宴穿着礼服或制服时得佩带小型勋
  
  章。
  
  第 5 条
  
  佩带文职小型勋章,依受勋人员所穿着之服装,分别规定如左:
  
  一男子礼服:
  
  (一) 受勋人员穿着蓝袍黑褂时,小型勋章佩带于褂左上端,领下五公分处与第二钮扣齐平。
  
  (二) 受勋人员穿着大礼服 (燕尾服) ,小型勋章佩带于上衣左上袋盖上端五公分处。
  
  二女子礼服:
  
  (一) 受勋人员穿着女中式长旗袍时,小型勋章佩带于左襟上端,距领下十公分。
  
  (二) 受勋人员穿着女西式晚礼服时,小型勋章佩带于左胸。
  
  三受勋人员穿着制服时,小型勋章佩带于上衣左上袋盖上端五公分处。
  
  四受勋人员于佩带小型勋章时,应同时佩带所受有之中国最高等级大型勋章一座。
  
  五同时佩带两种以上小型勋章,得按其勋章等次高低横列,如勋章较多地位不敷用时,得采上下两列式或叠列式。
  
  六领受本国及外国小型勋章者,同时佩带时,应将外国勋章按其绶制,佩于本国同绶制勋章之次,并不得仅佩带外国勋章。
  
  第 6 条
  
  文职小型勋章,如有遗失,得呈请补发,原章查获时,应即缴还注销,其补领手续另定之。
  
  第 7 条
  
  领受小型勋章人员,因犯罪褫夺公权时,应缴还原领勋章。
  
  第 8 条
  
  凡经缴销或停止佩带勋章时,其小型勋章应一并缴销或停止佩带。
  
  第 9 条
  
  文职小型勋章,不得转让他人或抵借财务,违者除将原颁勋章一并追缴注销外并予议处,佩带他人小型勋章者亦同。
  
  第 10 条
  
  私造文职小型勋章者,依法议处。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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