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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3]119号
【颁布时间】 2003-03-20
【实施时间】 2003-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商局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等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工商函[20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局有关培训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培训考核费标准
  
  1、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费(收费编码:300129006)每人每期170元(36课时),考核费(收费编码:300129007)每科30元。
  
  2、广告审查员培训费(收费编码:300129008)每人每期100元(24课时),考核费(收费编码:300129009)每科30元。
  
  二、培训费包括自编资料费,证书工本费。外购培训教材本着学员自愿购买原则,按教材定价收取。
  
  三、上述培训、考核费执收单位北京广告协会需持此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培训、考核费执收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在实施收费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培训课时)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培训费标准试行一年。
  
  本函自发文日期起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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