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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发明创作奖助办法

[接上页]

  前项经费补助如下:
  
  一、亚洲地区:以新台币二万元为限。
  
  二、美洲地区:以新台币三万元为限。
  
  三、欧洲地区:以新台币四万元为限。
  
  同一人同时以二以上发明或创作参加同一著名国际发明展者,其补助依前项规定办理;如该发明或创作曾获补助,不得再于同一著名国际发明展申请补助。
  
  第一项之著名国际发明展,由专利专责机关公告。
  
  符合申请第一项之补助者,发明人或创作人应于参展当年度提出申请补助。
  
  第 18 条
  
  专利专责机关得办理国家发明创作展。
  
  第 19 条
  
  参选国家发明创作奖或参加著名国际发明展之发明、创作,其专利权经撤销,或所检附之相关证明文件,有抄袭或虚伪不实之情事者,专利专责机关应撤销其得奖资格或补助,并追缴已领得之奖助或补助。
  
  第 20 条
  
  本办法所定之奖助及补助,专利专责机关因预算编列,得予以适当之调整。
  
  第 21 条
  
  国家发明创作奖之参选须知、报名书表格式、应附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之事项,由专利专责机关定之。
  
  第 2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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