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前项经费补助如下: 一、亚洲地区:以新台币二万元为限。 二、美洲地区:以新台币三万元为限。 三、欧洲地区:以新台币四万元为限。 同一人同时以二以上发明或创作参加同一著名国际发明展者,其补助依前项规定办理;如该发明或创作曾获补助,不得再于同一著名国际发明展申请补助。 第一项之著名国际发明展,由专利专责机关公告。 符合申请第一项之补助者,发明人或创作人应于参展当年度提出申请补助。 第 18 条 专利专责机关得办理国家发明创作展。 第 19 条 参选国家发明创作奖或参加著名国际发明展之发明、创作,其专利权经撤销,或所检附之相关证明文件,有抄袭或虚伪不实之情事者,专利专责机关应撤销其得奖资格或补助,并追缴已领得之奖助或补助。 第 20 条 本办法所定之奖助及补助,专利专责机关因预算编列,得予以适当之调整。 第 21 条 国家发明创作奖之参选须知、报名书表格式、应附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之事项,由专利专责机关定之。 第 2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