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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凿井技工考验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凿井业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受凿井业雇用从事钻凿深浅水井工程之技术工人,均须经过主管机关考验领得合格证书后始得工作。
  
  前项主管机关为经济部、直辖市政府、福建省金门县政府及连江县政府。
  
  第 3 条
  
  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六岁,身体健全具有国民小学毕业资格或具有凿井经验者均得应凿井技工考验。
  
  第 4 条
  
  应考人应填具报名单 (格式另定) 并检附体格检查表、照片、国民身分证影本各一份,连同报名费向主管机关报名应考。
  
  第 5 条
  
  考验分为学科、术科二种,学科成绩占百分之三十,术科成绩占百分之七十,术科成绩平均六十分为合格。但曾从事凿井工程三年以上,持有凿井工程同业公会证明者,得免学科考验,以经术科考验满六十分者为合格。
  
  考验科目由主管机关定之。并报内政部核备。
  
  第 6 条
  
  考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发给合格证书,并得酌收工本费。
  
  第 7 条
  
  凿井技工考验合格证书遗失时,应登报声明作废,检同报纸全份连同国民身分证影本一份照片一张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如因毁损至无可办认者,可检同原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申请补发或换发合格证书,主管机关得酌收工本费。
  
  第 8 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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