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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经济部工业局所属工业区管理机构设置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工业区管理机构之设置,系为管理维护工业区内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筑物与设施,服务辅导区内兴办工业人及其他使用人,并执行或协助经济部工业局 (以下简称本局) 交办事项或其他依法令应为之事务。
  
  第 3 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区管理机构,包括各区工业区管理处 (以下简称“区管理处”) 、工业区环境保护中心 (以下简称“环保中心”) 、工业区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工业区联合污水处理厂 (以下简称“联合污水处理厂”) 。
  
  第 4 条
  
  区管理处系按本局所辖工业区地理区位分别设置之,以管辖并督导各该区域内服务中心与联合污水处理厂服务及行政业务。
  
  第 5 条
  
  环保中心系为督导所辖服务中心与联合污水处理厂之环保业务。
  
  第 6 条
  
  服务中心系为办理工业区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筑物与设施之管理维护及相关服务辅导事宜。
  
  第 7 条
  
  联合污水处理厂系为操作营运一处以上工业区之独立或联合污水处理排放系统及办理相关业务。
  
  第 8 条
  
  区管理处与环保中心视业务需要,得分设二至三室办事。
  
  第 9 条
  
  三等编制之服务中心不分组办事。
  
  二等编制之服务中心得分二组办事,其设有污水处理厂者,得分二至三组办事。
  
  一等编制之服务中心得分二至三组办事,其设有污水处理厂者,得分三组办事。
  
  特等编制之服务中心之分组,由本局依业务需要另定之。
  
  第 10 条
  
  联合污水处理厂视业务需要得分组办事,但分组数依该厂所辖工业区数决定之。
  
  第 11 条
  
  区管理处与环保中心置执行长一人,综理本机构业务,指导监督所属人员;其必要时得置副执行长一人,襄理机构业务;其所需人员就本局员额内派充派兼或由所属工业区管理机构调用。
  
  第 12 条
  
  服务中心置主任一人,综理本机构业务,指导监督所属人员。
  
  服务中心有管理污水处理厂者得置副主任一人、特等编制之服务中心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襄理机构业务。
  
  第 13 条
  
  联合污水处理厂置主任一人,综理本机构业务,指导监督所属人员;其必要时得置副主任一人。
  
  第 14 条
  
  工业区管理机构置高级专员、一等专员、组长、专员、会计员、组员、技术员、助理会计员、书记及雇用人员。
  
  第 15 条
  
  工业区管理机构之人员,以聘雇方式进用,或由本局职员派充或派兼之。
  
  第 16 条
  
  工业区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应于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概算,送本局汇核编列预算,于完成法定程序后拨用之。
  
  第 1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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