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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民国(台湾)与帛琉共和国防制洗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情报交换合作协定


  1
  
  中华民国 (台湾) 法务部调查局与帛琉共和国金融监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双方主管机关) 基于互助及共同利益,以促进调查及追诉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及与洗钱有关犯罪目的,爰达成下列谅解:
  
  1.双方主管机关将合作汇整、发展、分析疑似涉及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或其他相关犯罪之金融交易资讯,并将涉及洗钱之金融交易或公司、个人资料,主动提供,或于受请求时提供对方资讯。请求之提出应简要叙明相关犯罪事实。未经提供资料一方事先同意,接收方必须将上开资讯列为机密,不得予以揭露。
  
  2.取得资讯之双方主管机关不得提供予第三方。未征得提供方事先同意,不得将取得之资讯用于行政、起诉及司法用途,惟接收一方如须用于澄清结案,应事先照会提供资讯一方,提供资讯一方保有反对权利。根据本协定取得之资讯仅能用于特定犯罪及资助恐怖主义之洗钱的调查,洗钱之前置犯罪必须是任何一方刑事所规范之犯罪行为。
  
  3.双方主管机关未经提供资料一方事先同意,接收方不得运用或公开任何情资、文件于本协定规范目的外之用途。
  
  4.根据本协定规范所取得之资料,应列为机密资料,接收方应列为官方机密资料,并依其国内法提供与其国内同等资讯至少相同机密等级,予以保护。双方主管机关明确保证并同意上述情资不受阳光法案约束,即使双方终止本协定,本条款仍然有效。
  
  5.签署双方主管机关应在符合其国内相关法令之情形下,共同安排双方均可接受之沟通程序,就协定执行情形进行谘商。
  
  6.双方主管机关间之通讯应尽可能以英文进行。
  
  7.若请求协助之相同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则双方主管机关均无义务提供协助。
  
  8.本协定经签署双方同意,得随时修订。
  
  9.本协定可随时得终止。在收到缔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本协定效力即终止之。
  
  10.本协定于签署日起生效。
  
  本协定以中文及英文本于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在帛琉共和国司法部会议室完成签署,内容属实
  
  双方签名
  
  中华民国 (台湾) 帛琉共和国
  
  法务部调查局局长 副总统兼法务部部长
  
  叶盛茂 Elias Camsek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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