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科学技术资料中心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为配合国家建设,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特设科学技术资料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
  
  第 2 条
  
  本中心之职掌如左:
  
  一搜集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之消息、期刊、杂志、专利公报及有关之资料予以分析、摘要、出版、报导等事项。
  
  二配合学术研究及科技机构需要,接受委讬办理谘询、翻译、复印等技术服务事项。
  
  三调查并连系国内外科资交换与技术合作事项。
  
  四调查科学技术人才以及研究专题等之编纂、印行事项。
  
  五其他有关科技资料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 4 条
  
  本中心设三组,分掌第二条所列事项,并得分课办事。
  
  第 5 条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庶务、公共关系,研考暨不属于其他各组之事项。
  
  第 6 条
  
  本中心置组长、室主任、秘书、课长、组员、办事员及雇员。
  
  第 7 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及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
  
  第 8 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及人事佐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业务。
  
  第 9 条
  
  本中心人员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中心为搜集科技研究发展资料,编译科学技术文献刊物,提供谘询及翻译等技术服务,得依规定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研究助理。
  
  第 11 条
  
  本中心应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任期一年,连聘得连任。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调用。
  
  第 12 条
  
  本中心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