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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专科学校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专科学校之筹设,由教育部依国家教育政策,并审酌全国各地情形核定之;其筹设计划,国立专科学校由教育部拟订;直辖市立专科学校,由直辖市政府拟订;私立专科学校,由创办人依私立学校法之规定拟订。 前项筹设计划,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估及土地使用分区管制等相关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专科学校之设立标准如下: 一、校地: (一) 学校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四公顷。但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学校作为体育教学使用,并备有长期租赁契约及教学使用计划,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其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二) 农业专科学校应另有五公顷以上之实习农场用地。 二、校舍: (一) 应有足够之教学、实习及特别教室或场所,与学校行政、学生活动所需之校舍及运动场地。 (二) 新设学校核准设立时,校舍建筑应完成总楼地板面积至少达六千平方公尺,并于第二学年开学前完成校舍建筑总楼地板面积至少达一万平方公尺。校舍建筑需取得使用执照,方得列入计算。 (三) 校舍建筑总楼地板面积,应依下列类型,按每名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标准计算之: ┌───┬──────────────────────┐ │类型 │每名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 (单位:平方公尺) │ ├───┼──────────────────────┤ │商业类│十 │ │护理类│ │ │语言类│ │ ├───┼──────────────────────┤ │医技类│十二 │ │药学类│ │ │家政类│ │ │艺术类│ │ │体育类│ │ ├───┼──────────────────────┤ │工业类│十四 │ │农业类│ │ │海事类│ │ └───┴──────────────────────┘ 三、设备: (一) 应针对各类专科学校之特殊性质及各种课程之实际需要,备置足够之教学、辅助设备及实习场所。 (二) 应设有图书馆,并具有学术、校园网路连线及图书业务自动化设施及功能,学校于招生前应有三万册 (件) 之图书藏量,设立后三年内应达到基本图书量六万册 (件) 以上,每科专业期刊至少应有十五种,所具有之图书应注重一般及专业需求,质量并重。 四、师资: (一) 全校专任教师生师比应在四十以下,且日间部生师比应在二十五以下。 (二) 全校专任助理教授以上师资,占全校应有实际专任讲师以上教师人数之比率,应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 专任教师之计算方式如下: 1.专任教师指符合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所规定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资格者。 2.兼任教师每周授课达二小时以上得以四名折算一名专任。但以兼任折算为专任之教师数,不得超过实际专任教师数之三分之一。 五、设校经费及基金:私立专科学校申请立案时,其设校经费及基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有充足之设校经费 (包括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经费) 及维持学校基本运作所需之每年经常费,且应具募款能力。 (二) 配合学校筹设计划规划未来五年内所需购地、租地、建筑、设备等各类经费支出,预计筹募之经费并应提出相关证明文件。 (三) 应筹足设校基金新台币一亿元,存入银行专户。 第 4 条 专科学校设立后,前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条件之达成情形,教育部得作为核定下一年度设科、招生人数、学杂费调整及奖补助费之参据。 第 5 条 教育部为审核专科学校之设立,得组成专科学校设立审议委员会办理之。 第 6 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依规定设立之学校,得依原有之规模继续招生。 第 7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