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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冷冻空调业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冷冻空调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
  
  一、申请许可。
  
  二、申请、变更或换领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
  
  第 3 条
  
  冷冻空调业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换领或补发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者,应缴纳证照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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