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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期政府所属各级机关、学校、事业及研究机构 (以下简称各机关) 设置及应用电脑 (电子计算机) 系统经济有效,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电脑系统含中央处理机、记忆体、输入、输出等设备及相关系统软体,但嵌入其他机器设备而属于其整套设备之一部分者,或用于制程控制者,不在其内。 第 3 条 各机关设置电脑系统,包含新装、换装、加装或变更电脑主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备具计划书连同有关文件,向行政院主计处申请之:一所设置之电脑系统系属中型主机 (含) 以上者。 二所设置之电脑系统系属小型主机 (含) 以下而其总费用在行政院主计处规定之金额以上者。 申请设置电脑系统,非属前项范围者,由各级主管机关依权责核办,但小型主机仍应函知行政院主计处。 第 4 条 本办法关于电脑之分级,依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 (以下简称电子中心) 发布之资料为准。 第 5 条 第三条 所称计划书之内容如左: 一计划目标。 二现行业务状况及设置电脑系统原因。 三纳入电脑系统处理之业务项目、现行资料量及未来三年业务成长之预估。 四计划实施步骤与预定进度。 五计划所需经费预估及来源。 六电脑作业单位之组织、编制、法令依据与人力配置及进 (调) 用方式。 七人员训练之配合措施。 八选择一种符合业务需求之参考机型并检附其需求说明、机器性能、价格及采购或租赁方式等有关资料。 九预期效益之分析说明。 一○其他与前列各款有关之参考资料。 第 6 条 应用软体之采购、外包或委讬资料处理,其支付总费用在行政院主计处规定金额以上者,须备具计划书,其内容包括计划目标、原因、作业项目、工作进度及所需费用分析等,并检附相关资料向行政院主计处申请之;其未达规定金额者,由各主管机关依权责核办。 第 7 条 机关办理电脑硬、软体之采购、租赁及外包事宜,应依有关规定办理。第 8 条 各机关采购或租赁电脑系统,于完成手续后,应将机型及价格等资料函知行政院主计处。 第 9 条 为配合政府年度预算之编制,中央各机关依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设置或应用电脑应向行政院主计处申请之案件,应在年度概算规定送达日期十五日前送达。直辖市、县 (市) 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应分别依各该政府所适用之总预算编制办法之规定时限办理。 第 10 条 行政院主计处为审议整体性资讯系统及各机关设置或应用电脑重大案件,得依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设电脑审议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所属有关部会之副首长及学者专家担任,并以行政院主计长为主任委员,副主计长为副主住委员,有关秘书事务由电子中心兼办之。 第 11 条 各机关设置之小型 (含) 以上电脑系统,应在启用后一个月以内函知电子中心。 第 12 条 电子中心得应各机关之要求,对其电脑作业提供辅导及协助并协调有关电脑系统之相互支援。 第 13 条 各机关应用电脑之作业绩效,由行政院主计处办理书面查核,每年一次,并应会同有关机关实地抽查,以评鉴其作业之优、缺点。查核意见应提供受查单位参考改进,并送请其监督机关作为年度考核考成之依据。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