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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价检[2003]68号
【颁布时间】 2003-03-07
【实施时间】 2003-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9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省电信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联通、网通西北公司甘肃分公司(筹)、吉通、网通、铁通甘肃分公司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印发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2]1227号),省物价局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已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方式的监制工作,省物价局已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对电信、移动、联通、吉通、网通、铁通公司的电信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全面审核。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甘肃省境内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应依法对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其标价方式须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由省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未经省物价检查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制作。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社会明码标价的方式,由各省级电信业务经营者统一向省物价检查所办理监制手续。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面向广大用户的基础电信服务项目必须在经营单位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以通告、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方式进行公示。对于适用于特殊用户的资费项目可用资费手册、价目簿标示。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拟采用公用电话计价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话费清单和公众认可的其他明码标价方式,应向省物价检查所备案。
  
  五、明码标价方式监制申请程序:
  
  (一)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第二条规定向省物价检查所以文件形式提出明码标价方式监制或备案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电信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价格形式、批准文号、标价地点及标价方式等。采用印刷物品标价方式的,还应提供印刷物品的设计方案,标明印制规格、尺寸、数量等。
  
  (二)省物价检查所收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监制申请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同意制作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说明理由。
  
  (三)明码标价物品的印制单位应经省物价检查所审核同意,未经省物价检查所审核同意的印制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委托其它单位印制明码标价物品。
  
  (四)印刷部门制作的印刷品清样,须经省物价检查所复核后,方可开印制作。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因业务发展、资费调整等因素,需新增或变更明码标价内容的,应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向省物价检查所办理监制手续。未经省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明码标价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社会公示。
  
  七、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印发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并于2003年3月15日前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向省物价检查所办理监制手续,2003年3月31日前完成监制物品的印制,并向社会公示电信服务价格。2003年4月上旬,省物价检查所会同省通信管理局组织检查验收。2003年5月1日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省物价检查所联系人:李建东
  
  联系电话:882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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