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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3]39号
【颁布时间】 2003-03-05
【实施时间】 2003-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9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

  
  你院《关于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土地出让的请示》(郑金院字[2003]第7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要按照国土、规划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鉴于你院已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改制,同意你院本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01]5号)中规定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全部返还给你院,用于你院易地建设。
  
  三、市规划、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易地建设,其易地建设新征用地涉及的有关收费予以减半收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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