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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法依宪法第七十六条制定之。 第 2 条 立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前项职权之行使及委员行为之规范,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条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其选举办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长应本公平中立原则,维持立法院秩序,处理议事。 第 4 条 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全院委员会亦同。 院长因事故不能出席时,以副院长为主席;院长、副院长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 5 条 立法院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得开秘密会议。 行政院院长或各部、会首长,得请开秘密会议。 第 6 条 立法院临时会,依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之,并以决议召集临时会之特定事项为限。 停开院会期间,遇重大事项发生时,经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得恢复开会。 第 7 条 立法院设程序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8 条 立法院设纪律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9 条 立法院依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得设修宪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 10 条 立法院依宪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设下列委员会: 一内政及民族委员会。 二外交及侨务委员会。 三科技及资讯委员会。 四国防委员会。 五经济及能源委员会。 六财政委员会。 七预算及决算委员会。 八教育及文化委员会。 九交通委员会。 一○司法委员会。 一一法制委员会。 一二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 立法院于必要时,得增设特种委员会。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立法院各委员会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 13 条 立法院院长、副院长之任期至该届立法院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立法院院长综理院务。 立法院院长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 第 14 条 立法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副秘书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均由院长遴选报告院会后,提请任命之。 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 第 15 条 立法院设下列各处、局、馆、中心: 一、秘书处。 二、议事处。 三、公报处。 四、总务处。 五、资讯处。 六、法制局。 七、预算中心。 八、国会图书馆。 九、中南部服务中心。 十、议政博物馆。 第 16 条 秘书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及档案管理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审核及文电处理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事项。 五关于国会外交事务事项。 六关于公共关系事项。 七关于新闻之编辑、发布及联络事项。 八关于新闻资料之搜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项。 九关于本院视听媒体之规划、设计及运用事项。 一○关于新闻媒体之联系及委员活动之报导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秘书业务事项。 一二不属其他处、局、中心、馆之事项。 第 17 条 议事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议程编拟事项。 二关于议案条文之整理及议案文件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本院会议纪录事项。 四关于会议文件之分发及议场事务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议案文件之准备、登记、分类及保管事项。 六其他有关议事事项。 第 18 条 公报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院会议及委员会会议之录影录音事项。 二关于本院会议及委员会会议之速记事项。 三关于公报编印及发行事项。 四关于各类文件之印刷事项。 五关于录影录音之复制及发行事项。 六其他有关公报事项。 第 19 条 总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二关于款项出纳事项。 三关于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四关于委员会馆管理事项。 五关于医疗服务事项。 六关于营缮、采购事项。 七关于车辆管理事项。 八关于警卫队之管理事项。 九关于民众服务事项。 一○其他有关一般服务事项。 第 20 条 法制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 二关于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 三关于外国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编译及整理事项。 四关于法学之研究事项。 五其他有关法制谘询事项。 第 21 条 预算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中央政府预算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 二关于中央政府决算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 三关于预算相关法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谘询事项。 四其他有关预、决算谘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