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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审查费: (一) 每一型式新台币三千五百元。系列商品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 型式认可证书延展:每一证书新台币二千元。 二证照费:证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五百元。 第 15 条 生产厂场依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标准检验局申请监视查验管理系统之评鉴,其评鉴费每人每天新台币八千元计收。但评鉴时间未达四小时者,减半计收。 第 16 条 商品验证登录检验规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审查费: (一) 申请验证登录:每一型式新台币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二) 验证登录证书授权:每一证书新台币五百元。 (三) 验证登录证书延展:每一证书新台币三千元。 (四) 工厂检查机构申请认可、延展或增列认可范围之审查:每件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二、登记费:依附表二计收年费。 三、证照费:证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五百元;授权放行通知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二百元。 四、评鉴费:工厂评鉴、检查或追查、工厂检查机构实地查核,每人每天新台币八千元。但评鉴时间未达四小时者,减半计收。 第 17 条 报验义务人申请符合性声明指定代码登记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第 18 条 认可指定试验室检验规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二、评鉴费:试验室评鉴、复评或追查,每人每天新台币八千元。但评鉴时间未达四小时者,减半计收。 三、证照费:证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五百元。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气设备符合性测试及验证体系 (IECEE CB SCHEME)之国家验证机构 (NCB)及验证机构试验室 (CBTL) 之登记,依下列规定计收登记费: 一、每一国家验证机构 (NCB):新台币三万二千元。 二、每一验证机构试验室 (CBTL) :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第 19 条 管理系统验证检验规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一万元。 二评鉴费:评鉴、复评或追查,每人每天新台币八千元。但评鉴时间未达四小时者,减半计收。 三登记费:年费每件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四证照费:证书之核发每件新台币二千元,补发或换发,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国外厂商透过与标准检验局签署合作文件之验证机构申请管理系统验证,经标准检验局审核予以认可登录者,不收取评鉴费。 第 20 条 特约检验之检验费,按离岸价格 (FOB),依下列费率计收: 一美金一万元以下者,费率千分之三。 二超过美金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者,超过部分,费率千分之一。 三超过美金十万元以上者,超过部分,费率千分之○.五。 四外销水产品以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系统检验者,费率千分之○.四。 前项检验费每批之最低费额以新台币二百元计收。 临场费,准用第七条规定计收。 第 21 条 受讬试验或技术服务检验规费,依下列规定计收: 一受讬试验或技术服务费额依附表三计收。但未订费额者依其性质相近项目费额计收。 二受讬试验时如需要特殊药品设备或大量物料如水、电、汽油、薪炭等,核实加收。 三申请速件处理者加收受讬试验费额百分之四十。 四派员临场取样者,临场费准用第七条计收。 五受讬试验或技术服务报告书之补发、换发或加发,每份新台币一百元。 六每件另收服务费新台币五十元。 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试验者,应退还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检验规费;未进行试验者,得向检验机关 (构) 申请退还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检验规费。但前项第六款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 22 条 赴国外办理本办法相关检验、评鉴、审查、技术服务等作业之临场费或服务费,比照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所定标准,由标准检验局向申请者收取。 第 23 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核准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登记号码者,于证书有效期间内,其安全标志年费每一型式新台币五千元。 第 2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