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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4 条 承租人违反租约,符合租约约定之终止事由者,各该开发工业区之工业主管机关得终止租约,收回其土地或建筑物。 前项收回之土地或建筑物,应限期由承租人回复原状,逾期未办理者,由各该开发工业区之工业主管机关诉请法院取得执行名义后,声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原承租人负担,其拒不缴纳者,自已缴租金或担保金项下扣抵。 第 15 条 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出租供短期临时使用者,租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必要时得展延之;但以三次为限,且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 前项出租方式得由各该开发工业区之工业主管机关订定出租要点办理,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 16 条 申请标租、标购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者,应于开标日前按公告年租金或价金底价缴纳百分之三之保证金;未缴纳保证金者,其投标无效。 前项保证金于得标时,无息抵充应缴之租金或价款;未得标时,无息退还。放弃得标者,其原缴保证金不予退还。 决标以有效投标单之投标金额超过底价且为最高价额者为得标人,次高标价者为次得标人。最高价额有二标以上相同者,应抽签决定得标人及次得标人。得标人放弃得标者,除没收其保证金外,应通知次得标人于三十日内按最高标价缴款承购;次得标人不愿租购时,则另行公告办理。 标租之得标人,应于开标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第一期之租金及担保金后,签订租赁契约;标售之得标人,应于开标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全部价款及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后,由各该开发工业区之工业主管机关制发产权移转证明书。逾期未缴款视为放弃,原缴保证金不予发还,由次得标人得标,并依前开规定办理。 前二项得标之次得标人,工业主管机关得通知限期缴交保证金,逾期未缴款者视为废标,工业主管机关得依第三项规定重行公告办理,或另行公告出售。 工业主管机关标租、标售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时,不适用第八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之规定。 工业主管机关标租、标售工业区土地或建筑物时,应订定作业程序办理之。 第 17 条 工业区土地无法单独建筑使用者,得免办公告,由工业主管机关出租或出售予区内毗连该土地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使用。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