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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筑技术规则总则编


  第 1 条
  
  本规则依建筑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订之。
  
  第 2 条
  
  本规则之适用范围,依本法第三条规定。但未实施都市计划地区之供公众使用与公有建筑物,实施区域计划地区及本法第一百条规定之建筑物,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3 条
  
  建筑物之设计、施工、构造及设备,依本规则各编规定。但有关建筑物之防火及避难设施,经检具申请书、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划书及评定书向中央主管建筑机关申请认可者,得不适用本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关建筑物防火避难一部或全部之规定。前项之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评定书,应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指定之机关 (构) 、学校或团体办理。第一项之申请书、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划书及评定书格式、应记载事项、得免适用之条文、认可程序及其他应遵循事项,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另定之。第二项之机关 (构) 、学校或团体,应具备之条件、指定程序及其应遵循事项,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另定之。特别用途之建筑物专业法规另有规定者,各该专业主管机关应请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转知之。
  
  第 4 条
  
  建筑物应用之各种材料及设备规格,除中国国家标准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外,应依本规则规定。但因当地情形,难以应用符合本规则与中国国家标准材料及设备,经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同意修改设计规定者,不在此限。
  
  建筑材料、设备与工程之查验及试验结果,应达本规则要求;如引用新颖之建筑技术、新工法或建筑设备,适用本规则确有困难者,或尚无本规则及中国国家标准适用之特殊或国外进口材料及设备者,应检具申请书、试验报告书及性能规格评定书,申请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可后,始得运用于建筑物。
  
  前项之试验报告书及性能规格评定书,应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指定之机关(构) 、学校或团体办理。
  
  第二项申请认可之申请书、试验报告书及性能规格评定书之格式、认可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另定之。
  
  第三项之机关 (构) 、学校或团体,应具备之条件、指定程序及其应遵行事项,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另定之。
  
  第 5 条
  
  本规则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于发布后随时检讨修正及统一解释,必要时得以图例补充规定之。
  
  第 6 条
  
  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得组设建筑技术审议委员会,以从事建筑设计、施工、构造、材料与设备等技术之审议、研究、建议及改进事项。
  
  建筑设计如有益于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且对于都市发展、建筑艺术、施工技术或公益上确有重大贡献,并经建筑技术审议委员会审议认可者,得另定标准适用之。
  
  第 7 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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