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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73号
【颁布时间】 2003-02-24
【实施时间】 2003-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9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提管理费的函

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追加提取管理费的报告》(闽电实财务[2003]2号)收悉。由于对下属企业经营收入预测偏差较大,少提管理费,造成全年日常经费不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司向下属子公司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追加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0万元在2002年度税前列支,对提取的管理费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年度终了后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要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准确申报管理费提取额,不得再分次申报。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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