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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药标准规格准则

[接上页]

  (1) 粒剂: 98 %以上通过 1.70mm 孔径试验筛,5 %以下通过 0.125mm孔径试验筛;
  
  (2) 微粒剂: 95 %以上通过 0.500mm孔径试验筛,5 %以下通过 0.106mm孔径试验筛;
  
  (3) 细粒剂: 95 %以上通过 2.00mm 孔径试验筛,5 %以下通过0.30mm孔径试验筛;
  
  (4) 大粒剂: 10 %以下通过 2.00mm 孔径试验筛;
  
  (5) 粉剂: 95 %以上通过 0.075mm孔径试验筛;
  
  (6) 飘浮粉剂: 95 %以上通过 0.045mm孔径试验筛;
  
  (八) 溶解性
  
  1.适用于盛装各种剂型农药用之水溶性药袋之检验。
  
  2.取袋内农药 10 克缓缓加入 1000 公撮的 342ppm 标准硬水中,以 120rpm 搅拌1分钟,取 50x100mm之袋子放入药液中,静置
  
  10分钟,通过筛网孔径为 0.25mm ,内径为 12mm 之过滤筛斗
  
  的时间应在 30 秒以内。
  
  三、安定试验:
  
  (一) 耐热试验
  
  1.适用于所有成品农药。
  
  2.在温度 54 ±2 ℃放置 14 日后,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未处理样品之 95 %。
  
  (二) 耐冷试验
  
  1.适用于常温下为液态,有效成分溶解于水或有机溶剂形成溶液之成品农药。
  
  2.取 100公撮样品,移入 100公撮刻度离心管内,在温度 0
  
  ±2 ℃放置 7日,取出回温 3小时后,上下倒置 1次,以
  
  550 ×G(G :重力加速度 981cm/sec2)离心 15 分钟,沈淀
  
  不得超过 0.3 公撮。
  
  抽样检验前项第二款第 (一) 、 (二) 、 (三) 及 (七) 目之项目,样品免经温度 54 ±2 ℃放置 14 日之前处理。
  
  第一项第二款 342ppm 标准硬水之制备方法参考国际农药分析协作会方法订定 (CIPAC MT18) 。同款各剂型种类、代码及定义中英文对照表如附表。
  
  第 4 条
  
  增强成品农药药效制品之有效成分含量容许差及安定试验依第三条之规定。
  
  第 5 条
  
  农药原体标准规格
  
  一凡属农药原体,其标称之有效成份含量,以原出品工厂标准规格经主管机关认可者为准,但除有特殊原因外,最低不得低于八五%并系未经加工者。
  
  二前款因特殊原因,其有效成分含量在八十五%以下者,其余成分含量部分,应提供详细原始资料说明,经主管机关审定认可后,始准予办理登记。
  
  三农药原体以化学方法分析者,其标称有效成分大于等于五十%者,其测定值不得低于标称有效成分之负二%。标称有效成分小于五十%者,其测定值之容许差依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之规定。
  
  四农药原体中有效成分含量无法化学方法分析者,得以生物检验,其测定值之容许差依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目之规定。
  
  第 6 条
  
  中央主管机关已公告个别农药检验规格者,从其规定。
  
  第 7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后六个月施行。但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发布前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删除之规定,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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