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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主计处提供统计资讯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提供统计资讯之收费依资料量核计,以百万位元组 MB (Mega Byte) 为计价单位,申请之统计项目资料量不足一百 MB 计新台币二千元,一百 MB至不足五百 MB 计新台币四千元,五百 MB 以上计新台币六千元,以上费用不包含电子媒体。
  
  前项资料量依统计项目个别计算,不得并计。
  
  第 3 条
  
  学校或学术机构为教学或研究需要,减半收费,政府机关及民意机关为业务需要,免予收费。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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