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为推动山坡地开发、保育及利用,特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设置山坡地开发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第二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农业综合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为主管机关,并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国有森林用地解除后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国有森林用地、原野地之租金收入及放领地地价收入。 四办理推、挖土机作业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以贷款方式作为山坡地保育利用循环运用。 二国有森林用地解除后林木砍伐所需分担之支出。 三国有森林用地、原野地放租及放领所需支出。 四办理山坡地水土保持、紧急灾害抢修及国有山坡地查定所需支出。 五办理推、挖土机作业所需支出。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1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