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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九十四年国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贷款自建对象家庭收入标准


  1
  
  兹依据国民住宅条例第 2条第 2项订定 94 年国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贷款自建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如下:
  
  ┌─────────┬───────────┬────────┐
  │国民住宅类别\ │ │        │
  │ │出售及贷款自建部分 │出租部分    │
  │平均每户所得\地区│ │        │
  ├─────────┼───────────┼────────┤
  │台湾省 │ 90 万元以下     │ 51 万元以下  │
  ├─────────┼───────────┼────────┤
  │台北市 │140万元以下      │ 86 万元以下  │
  ├─────────┼───────────┼────────┤
  │高雄市 │ 98 万元以下     │ 57 万元以下  │
  ├─────────┴───────────┴────────┤
  │备注:                           │
  │一、本表金额单位为新台币。                 │
  │二、台湾省之市及高雄县县辖市得比照高雄市标准,台北县县辖市得│
  │比照台北市标准办理。                    │
  │三、金门及马祖地区比照台湾省标准办理。           │
  │四、奖励投资兴建国民住宅之承购户,办理国民住宅贷款者,比照本│
  │标准出售部分办理。                     │
  │五、辅助人民贷款自购住宅之贷款人,比照本标准出售部分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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