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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农药管理法第十一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所称田间试验费,包括药效试验费、药害试验费及残留量测定费。 第 3 条 药效试验费,每一试验区收费新台币四万五千元。以飞机空中施药超过一次者,每一试验区增加一次施药加收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第 4 条 前条所列收费标准,以一种成品农药、一种防治对象、二种施用量为准;每增加一种施用量或增效处理,加收该项收费标准之百分之五十。 第 5 条 药害试验费,每一试验区收费新台币三千元。 第 6 条 残留量测定采一次分析者,收费新台币五万元。 残留量测定采多次分析者,收费如下: 一、米谷类:新台币十万元。 二、蔬菜类:新台币十万元。 三、茶叶:新台币十五万元。 四、水果类:新台币十万元。但果肉与果皮分别测定者,新台币十五万元。 未列入前项之作物种类者,按新台币十万元收费。 第 7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