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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遴聘顾问以五人为限,由本会主任委员就有关大陆问题及两岸中介事务所需之相关人员遴聘之。 第 3 条 本会顾问对于大陆事务及本会掌理事项得提供建议,并应亲自列席本会委员会议。 第 4 条 本会顾问聘期一年,期满时,应依业务需要、前条所列工作内容及出席情况,检讨是否续聘。 第 5 条 本会顾问为无给职。 本会顾问支领政府机关 (构) 、公立学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领之兼职费总额,最高以每月新台币二万元为限,并应填具切结书,同意缴回其溢领之金额 (切结书如附表) 。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