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0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机关档案保存年限及销毁办法

[接上页]

  各机关如有前项情形,应将其原因及已销毁档案之档号、案名、数量、销毁时间、地点及方法等详细情形,函送档案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 15 条
  
  档案因天灾或事故毁损,经鉴定结果认无法修复者,各机关得将其原因及已毁损档案之档号、案名及数量等详细情形,函送档案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销毁。
  
  第 16 条
  
  各机关发见有本法第二十四条所定非法销毁档案者,应即将其原因及已销毁档案之档号、案名、数量、销毁时间、地点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档案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 17 条
  
  已销毁之档案,应分别于档案销毁目录及案卷目次表等有关目录,注记核准销毁之文号及销毁之日期;其有微缩、电子或其他方式储存之纪录者,并应附注其编号。但全卷销毁者,其案卷目次表得免注记。
  
  第 18 条
  
  已销毁档案之目录,应并同核准销毁文件永久保存。
  
  第 1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