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立台湾美术馆 (以下简称本馆) 隶属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第 3 条 本馆设各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展览组:美术作品之展览、国际美术作品交流及接待服务事项。 二典藏组:美术作品之征集搜藏、考据鉴定、分类登记、整理、裱装及修护事项。 三推广组:美术教育之推广、辅导、美术复制品及书刊之编印事项。 四研究组:美术史、美术理论及美术技法等有关美术研究事项。 五图书资讯组:美术图书资料之搜集、整理、谘询服务及办公室电脑化等相关业务事项。 六秘书室:文书、庶务、出纳、机电、警卫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之事项。 第 4 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资格聘任;置副馆长一人,襄理馆务。 第 5 条 本馆置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技正、室主任、专员、编审、助理研究员、技士、组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前项研究员、副研究员、编审、助理研究员,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展览组、典藏组、推广组及图书资讯组组长,必要时得比照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聘任。 第 6 条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馆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馆得依实际需要,以任务编组方式设置谘询、典藏、展品审查等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编制表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11 条 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馆订定,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备查。 第 12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发布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