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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律师及书记官服制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法院组织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律师及书记官在法庭执行职务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本规则服制服。
  
  第 3 条
  
  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律师及书记官服式如附图 (一) ,均用黑色,领、袖及对襟镶边,边宽十二公分。
  
  (备注:附图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三七) 第 25761~25762 页)
  
  第 4 条
  
  前条各制服镶边之色别如下:
  
  一、法官用蓝。
  
  二、检察官用紫。
  
  三、公设辩护人用绿。
  
  四、律师用白。
  
  五、书记官用黑。
  
  第 5 条
  
  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及书记官于法庭开庭执行职务时,男性,应于制服内穿着有领衬衫并打领结或领带;女性穿着无领上衣时,应于制服内配以白色领套,形式如附图 (二) 。
  
  律师于法庭开庭执行职务时,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第 6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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