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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京广发[2003]24号
【颁布时间】 2003-02-08
【实施时间】 2003-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0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广播影视集团及其所属单位,各区县文委、广电中心,广播影视制作单位:
  
  根据京政法制监字〔2003〕2号文批准,我局现增加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审核)、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核)和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许可(审核)3项行政审批事项,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程序性规定
  
  2.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程序性规定
  
  3.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1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
  
  审批项目名称: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GD006-2002(北京行审C类广电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2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2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2.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3.项目内容和方案(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4.具体合作者的政治、经济、宗教背景及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5.合作意向书(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6.项目财务预算报告(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7.节目制作、编排、传送或播出的方案(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制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制作《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向世界全面、正确地介绍中国(《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2)有利于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3)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4)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5)有利于中外关系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6)尊重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领导备案。申办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齐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申办人逾期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依据,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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