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及收效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出的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决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及其作出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在当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行政职务: (一)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预算草案、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变更预算的; (三)不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通报有关情况、报送备案事项的; (四)不依法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或者不及时答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质询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应当逐步纳入市级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区(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