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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失效]

[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给予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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