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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对历史名园保护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保障。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四)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五)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七)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公园的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学生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照规定购买门票。 第三十六条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新、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设施完好; (五)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 第三十七条 在公园内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禁止搭建棚舍;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禁止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 第三十八条 公园的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外文对照。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 第三十九条 公园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且佩带标志,遵守服务规范。 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导游资格。 第四十条 公园可以为婴幼儿、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儿童车、轮椅车等游览代步工具。 第四十一条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得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 第四十二条 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四十三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举办活动期间,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保证公园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涉及文物的,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四十六条 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四)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公园内禁止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 第四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避难场所。公园内避灾的居民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灾害消除后,在公园避灾的居民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原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