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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禁止用火,非防火期林区野外禁止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须按管理权限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批准。 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林权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扑救。 第十六条 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当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及时除治,防止蔓延。 第十七条 环城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进行建设活动; (二)擅自修枝、摘种、割脂、开矿、采石、挖砂、取土; (三)捕鸟、狩猎、砍柴、挖树、刨根; (四)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倾倒垃圾废料; (五)葬坟、设公墓、立墓碑、扩建原有坟墓和公墓; (六)毁坏界碑、警示牌、封山育林标志及防火通道等管护设施; (七)乱挖滥采野生植物; (八)毁林、开荒; (九)盗伐、滥伐林木; (十)其他损害林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