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增强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公安、交通、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一)公安交通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优先放行,必要时可以准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 (二)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三)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承担社会救济对象的社会急救医疗费用。 电信通讯单位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讯网络畅通,提供所需设备、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财政拨款为主和社会捐助等为辅构成。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急救医疗网络建设,人员培训,以及设备设施的配置和维护。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急救中心,承担下列任务: (一)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 (三)建立急救网络,划分网络医院急救范围,制订急救预案和方案; (四)组织、协调急救网络医院开展对急、危、重伤病员的紧急医疗救治; (五)指挥群体性活动、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治; (六)开展急救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急救医疗科研工作。 社会急救“120”、公安“110”、消防“119”、交通“122”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以下医疗机构组成: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医院; (二)市、区、县(市)人民医院; (三)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企业医院和其它医院。 第九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会急救医护人员; (二)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院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第十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划分急救范围内的急救医疗任务,并接受其他呼救; (二)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支援相邻地区的急救医疗; (三)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急救技能的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四)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游泳场馆、风景旅游区、矿山、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管理 第十三条 “120”电话是社会急救医疗紧急呼救专用免费电话。禁止对“120”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进行干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