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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鼓励和提倡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社会闲散资金投向专利技术项目,拓宽专利技术的融资渠道。 7.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将知识产权奖励纳入科技成果奖励体系管理,用于奖励专利技术实施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8.落实专利奖励和报酬政策。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每项分别不少于5000元、2000元、1000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技术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设计人。将职务发明专利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单位从该项目转让费的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份额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9.发挥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和资本在融资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积极开展专利信托、质押、投资入股等业务。以专利技术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专利技术中含高新技术成分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价入股可占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专利权入股的,专利权人应当根据专利权入股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不低于该比例20%股份所得税后收益给付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 规范专利技术市场交易行为,实行专利技术合同备案制度,加强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保证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落实。 10.经认定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专利明星企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规定认定其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专利示范园区、专利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可优先列为市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及省、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 11.建立和完善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规体系,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加快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 12.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专利、工商、版权、海关、质检、药监、文化、司法、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协调行动,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力度。 13.加强对技术贸易洽谈会、展览会和展示会等会展活动中知识产权的监督和管理,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会展工作中。会展组委会应设立有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参加的知识产权工作组,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受理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投诉,及时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14.加强专利广告的管理。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出具专利广告证明,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无效的专利制作发布广告。 五、大力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高专利保护和专利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15.鼓励和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按照市场需求,引导、规范和管理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强化其中介服务功能和作用。逐步完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资格认定,以及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考核。 16.充分发挥专利信息资源的作用,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有效利用,实现技术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建立青岛知识产权信息网,加快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运用。逐步建立健全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及支柱行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实施专利战略提供信息支持。 六、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17.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发挥作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把知识产权工作列为区市科技进步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先进区市活动的重要考核指标。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和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18.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 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把知识产权培训纳入有关技术创新的培训计划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服务和科技人才。 19.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和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动向,及时制定和调整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企业和自然人申报国外专利,积极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的竞争。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