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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价复[2002]406号
【颁布时间】 2003-01-07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浙江省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的通知

各省级电信运营公司,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及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的电信资费管理,提高资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现将我省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在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内负责本省辖区内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实行联合审批;对按规定应实行备案的电信资费实行备案制度,由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对经营者应备案的各类电信资费是否同意其备案联合作出书面答复,经营者在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未同意其备案前,不得擅自执行备案的相关内容。
  
  二、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的经营者应将制定或调整电信资费的申请报告、资费备案申请同时报送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制定或调整电信资费的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拟制定或调整电信业务的定义、特征、使用对象及特点、电信业务的开通时间、市场供求情况、业务量、用户数、设备容量和设备利用率等。
  
  (二)该项电信业务的网络组织结构、设备构成、建设成本、运行成本等。
  
  (三)该项电信业务相关的财务报表。
  
  (四)现行资费、建议制定或调整的资费水平及相关的依据和理由。
  
  (五)资费调整后该项业务的用户数、业务量、收入和盈亏的分析测算资料,及对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影响。
  
  (六)省通信管理局及省物价局另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在收到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电信资费制定或调整申请报告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于重要的全省性电信业务资费调整,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应在此期间根据权限规定,将审批方案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对经信息产业部认定的、在我省运用新技术试办,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开展业务前,向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提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申请,并由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具体的价格管理形式。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新资费执行之日起半年内及时向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提交执行新资费后的运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整后电信业务的发展情况、资费执行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等。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并在执行前按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备案。
  
  对于报送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各项电信资费,在执行前,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分支机构还应将执行方案报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备案。
  
  新制定或调整的电信资费执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七、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
  
  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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