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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30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作出的重大部署;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四)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事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目标的调整,省级财政预算的调整; (六)撤销省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七)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中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后可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六)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有关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七)有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等投资的,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以及实施情况;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九)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损害严重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代表评议和受理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三)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四)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然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辖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合并、分立、撤销、隶属关系及名称变更; (二)行政、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依法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 提请、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