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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11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及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省从今年5月至8月对全省制鞋、箱包等行业违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进行安排部署
  
  各级政府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今年6月6日召开的全国及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地要针对本地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地区,既要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又要标本兼治,注重整治实效。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作出安排部署,建立并落实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集中整治
  
  目前,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全面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在基本摸清本地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对于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工作不扎实的市、县及第二阶段自查自纠不彻底的企业单位,要进行认真的补课和查漏补缺,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县要结合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的开展,对本市、县有职业危害的企业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照卫生部《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95号)要求,组织对有职业危害行业企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突出重点,加大对非法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危害严重的小作坊式生产企业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坚决关、停、处理一批危害严重的违法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又无法治理、限期未治理或限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作业或关闭。各级政府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存在重大职业病隐患而又不及时排除的企业,要坚决一查到底,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部门联动,形成综合整治合力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偷税逃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全省的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劳动保障厅共同组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和信息沟通,从职业病危害控制、企业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危险化学品监管、胶粘剂市场规范等各个环节入手,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综合整治的监管合力。
  
  四、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普法宣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律意识。各地要继续抓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宣传培训要有重点、有针对性,要抓住企业负责人这一关键环节,深入用人单位对企业责任人和劳动者进行宣传培训,使企业负责人明确作为企业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使职业病防治的各项管理措施在本企业得到落实。要通过深入的宣传培训,逐步扫除职业卫生法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制观念,提高劳动者对自身健康的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增强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要强化职业病防治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新闻媒体要对一切忽视职业病防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大胆揭露、公开曝光,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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