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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8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1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团体优化结构调整布局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八)在调整布局过程中,市和区县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应予以合并;在同一个领域或行业中社会团体之间业务范围面窄或交叉的应予重组,根据需要可在重组后的社会团体中设立分支机构;对处于瘫痪状态难以开展活动和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团体应予以注销或撤销。通过调整,逐步形成横向结构合理,纵向层次清晰的社会团体结构体系。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
  
  结构调整工作时间为2003年1月至6月,分为调研、规划、调整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研阶段(2003年1月至2月)。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主,吸收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调研小组,深入所辖社会团体进行调研,通过座谈会、研讨会、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明确当前社会团体建设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分析本系统、本地区社会团体的现状和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然后进行情况综合,分类排队。
  
  (二)规划阶段(2003年3月至4月)。在调研的基础上,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会同各社会团体就社会团体今后的发展方向以及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进行协调,并将所辖社会团体提出的调整意见进行综合,形成本系统、本地区社会团体今后发展及结构布局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研究。
  
  (三)调整阶段(2003年5月至6月)。登记管理机关对各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的实施意见逐一进行认真研究。按照优化结构、调整布局的要求,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进行论证,明确发展重点,确定调整的具体进度和时间,并按照各自职责办理相关手续。
  
  
天津市民政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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