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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66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的复函

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重新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函》(闽交征[2002]45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2]51号)精神,经研究,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标准为每卡25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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