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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02]26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办公室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并做出审议结论。由税政法规部门依据审议结论,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以确认申请企业的减免税资格,同时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税政环节和管理环节各一份,申请纳税人一份。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作出的审议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集体研究决定的结论,应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规定;
  
  (2)有明确的结论;
  
  (3)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员的70%;
  
  (4)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以及与会人员的签字
  
  (5)经集体研究审议后争议较大且无法做出结论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研究。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具体工作程序和其他具体工作要求,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3、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资格的审议,由主管国税机关“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所得税处,由所得税处派员参加集体审议工作。
  
  (四)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确认减免税资格的办法。
  
  四、纳税人季度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
  
  (一)经批准已确认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资格的纳税人,自资格确认之日起,在办理季度纳税申报时对已实现的税款可暂按免税申报不预缴或按减征后的税额申报予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纳税人首先将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报管理环节审核;
  
  2、管理环节审核后将纳税人季度实现的税款额度录入CTAIS系统相应模块。
  
  3、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进行季度纳税申报。
  
  如果季度发生亏损或无实现税款的,纳税人可直接进行纳税申报,不再办理上述手续。
  
  (二)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一月三十日前,按上述程序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环节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环节在接到纳税人报送资料后15日内对其申请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检核实完毕,对发生变化的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报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资格,并追缴已免缴的税款;对符合政策的,应结合汇算清缴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税税额,并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清算核实意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税政、管理环节、纳税人各一份。
  
  五、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根据市局印发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3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并遭受损失申请减免税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核审批;年度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由市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除上述困难性减免税外,企业申请的其他政策性减免税,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审批。
  
  六、加强减免税企业资格的审核
  
  对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劳动就业服务、校办、高新技术等企业,各主管国税局应在申请企业提供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切实做好此类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界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凡上述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除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17号)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外,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其它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
  
  1、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目录进行认定;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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