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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13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关于《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
  
  (市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二00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流通领域“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建立业主责任制、经营者承诺制和行政监管制,提高“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流通的批发交易市场、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场(交易市场)、菜市场、超市、便民连锁店及配送企业等投资创办者及提供场地的出租者;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是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菜篮子”企业业主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所称监管是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业主责任制
  
  第四条 “菜篮子”企业业主是“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必须履行质量卫生安全管理职责,承担质量卫生安全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业主在出租或自己经营的场所,应具备整洁卫生的环境条件,设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室(点),配备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抽样检测和对有问题的“菜篮子”商品的处理。
  
  第六条 业主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责任,并收取质量卫生安全保证金,出现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可在保证金中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七条 业主对“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就“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为规则告知经营者,并向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作出承诺;
  
  (二)实行市场准入制,进入市场销售的“菜篮子”商品,都要具备产品检测、检疫合格证照。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实行登记追溯制,监管经营者进货应取得有关凭证,建立台帐,登记备查,出现问题予以追溯;
  
  (四)实行场内公示制,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设立“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公示牌,以利消费者了解选购;
  
  (五)实行信用记录制,将经营者在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失信行为较多的予以警戒,直至解除租赁关系;
  
  (六)加强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宣传、服务工作,提供咨询、复检服务,接受消费者投诉;
  
  (七)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设置公平秤。
  
  第三章 经营者承诺制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就其所经营的“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向消费者、业主和行政监管部门作出承诺,保证其商品达到质量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经营者应与业主签订“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合同或公约,明确各自的质量卫生安全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承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做到文明、诚信,合法经营;
  
  (二)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检查监督和抽样检测,不得拒绝,接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直接入口食品必须配置防蝇、防尘、防腐等卫生防护设备,同一摊点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兼营生食和待加工食品;
  
  (四)对出售的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即予调换或退货。因质量卫生使消费者中毒致病,应承担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下列食品:
  
  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2.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或因病、毒致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及其制品;
  
  3.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等;
  
  4.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浸泡的水产品及注水的肉类食品;
  
  5.掺假、掺杂的食品;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六)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四章 行政监管制
  
  第十一条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菜篮子”工作责任部门,协调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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