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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关于《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 (市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二00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流通领域“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建立业主责任制、经营者承诺制和行政监管制,提高“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流通的批发交易市场、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场(交易市场)、菜市场、超市、便民连锁店及配送企业等投资创办者及提供场地的出租者;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是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菜篮子”企业业主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所称监管是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业主责任制 第四条 “菜篮子”企业业主是“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必须履行质量卫生安全管理职责,承担质量卫生安全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业主在出租或自己经营的场所,应具备整洁卫生的环境条件,设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室(点),配备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抽样检测和对有问题的“菜篮子”商品的处理。 第六条 业主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责任,并收取质量卫生安全保证金,出现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可在保证金中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七条 业主对“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就“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为规则告知经营者,并向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作出承诺; (二)实行市场准入制,进入市场销售的“菜篮子”商品,都要具备产品检测、检疫合格证照。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实行登记追溯制,监管经营者进货应取得有关凭证,建立台帐,登记备查,出现问题予以追溯; (四)实行场内公示制,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设立“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公示牌,以利消费者了解选购; (五)实行信用记录制,将经营者在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失信行为较多的予以警戒,直至解除租赁关系; (六)加强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宣传、服务工作,提供咨询、复检服务,接受消费者投诉; (七)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设置公平秤。 第三章 经营者承诺制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就其所经营的“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向消费者、业主和行政监管部门作出承诺,保证其商品达到质量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经营者应与业主签订“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合同或公约,明确各自的质量卫生安全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承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做到文明、诚信,合法经营; (二)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检查监督和抽样检测,不得拒绝,接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直接入口食品必须配置防蝇、防尘、防腐等卫生防护设备,同一摊点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兼营生食和待加工食品; (四)对出售的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即予调换或退货。因质量卫生使消费者中毒致病,应承担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下列食品: 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2.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或因病、毒致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及其制品; 3.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等; 4.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浸泡的水产品及注水的肉类食品; 5.掺假、掺杂的食品;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六)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四章 行政监管制 第十一条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菜篮子”工作责任部门,协调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