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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10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接上页]

  ┃││││物││费管理条例》。┃
  
  ┃││││价││┃
  
  ┃││││局││┃
  
  ┗━┷━━━━━━━┷━━━━━━━━━━━━━━━┷━━━┷━┷━━━━━━━━━━━━━━━━━━━━━━━━━┷━━━━━━━━━━┛
  
  说明:
  
  1、凡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列入本目录。依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强制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也列入本目录。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3、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4、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现行规定管理。
  
  5、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目录中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上述价格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应随时报告。
  
  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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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听证项目 │定价形式│听证内容│组织听证部门┃
  
  ┠────┼───────────┼──────────┼──────────────┼────────────┨
  
  ┃ 1│ 居民住宅用电 │政府定价│销售价格│省物价局┃
  
  ┠────┼───────────┼──────────┼──────────────┼────────────┨
  
  ┃ 2│ 非营利性医疗服务 │ 政府指导价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市物价局┃
  
  ┠────┼───────────┼──────────┼──────────────┼────────────┨
  
  ┃ 3│ 学历教育 │政府定价│普通高校、中专(技工)学校、│省、市、县物价局┃
  
  ┃│││中小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
  
  ┠────┼───────────┼──────────┼──────────────┼────────────┨
  
  ┃ 4│ 城市供水 │政府定价│供水销售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市、县物价局┃
  
  ┃│││标准│┃
  
  ┠────┼───────────┼──────────┼──────────────┼────────────┨
  
  ┃ 5│ 管道燃气 │政府定价│销售价格│市、县物价局┃
  
  ┠────┼───────────┼──────────┼──────────────┼────────────┨
  
  ┃ 6│ 有线电视 │政府定价│ 收视费收费标准 │省、市物价局┃
  
  ┠────┼───────────┼──────────┼──────────────┼────────────┨
  
  ┃ 7│大、中城市基本公共交通│政府定价│公共汽车、出租小车、地铁、轮│市、县物价局┃
  
  ┃│││渡票价│┃
  
  ┠────┼───────────┼──────────┼──────────────┼────────────┨
  
  ┃ 8│大、中城市停车场车辆停│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市、县物价局┃
  
  ┃│放服务│││┃
  
  ┠────┼───────────┼──────────┼──────────────┼────────────┨
  
  ┃ 9│ 环卫服务 │政府定价│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市、县物价局┃
  
  ┃│││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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