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工农发[2002]296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最近,有不少患者反映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混乱,买同种剂型的制剂价格相差悬殊,直接加重了患者负担。为了加强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陕价工发[1997]63号),经研究并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制剂规范所收载的品种,执行全省统一价格。严格按《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第一批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标准品价格的通知》(陕价工调发[1998]58号)和《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标准品的通知》(陕价工调发[1999]38号)执行。
  
  二、对上述标准品之外的协定处方、经验处方和其它非标准制剂价格,城、郊六区的医疗单位由市物价局负责审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其它医疗单位委托所在区县物价局进行审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自配药物制剂作价办法按陕价工发[1997]63号文件执行。
  
  四、各区、县物价局要加强对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制定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要及时纠正,并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审定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