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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

  
  1、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规定,《用药范围》中所列药品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该种国产药品费用。由于胸腺肽注射剂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因此,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如:日达仙(进口))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其开药量应如何掌握?
  
  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时,其开药量应按照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3、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自觉、无偿的向患者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4、定点医疗机构将肝肾联合移植费用分别按肝移植、肾移植进行拆分,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可按相关规定支付肾移植费用?
  
  答:"肝肾联合移植"做为一个手术项目,根据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费用是不可以分别按肝移植、肾移植拆分收取的,因此,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5、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在请假期间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的行为不符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因此,在请假期间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6、皮肤缝合器、诺和笔、诺和针、尿袋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皮肤缝合器、诺和笔、诺和针、尿袋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7、精神病患者试出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精神病患者试出院期间前两周的床位费、药费,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参保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参保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后,医疗收费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执行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床位费按24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床位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收费如有不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执行的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含床位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9、参保人员因病去世后,尸体处理费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参保人员因病去世后,尸体处理费按40元/具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0、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京医保发[2002]16号)中第3条特级护理费支付问题的补充说明: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后前7日、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后前14日,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1、对部分诊疗项目名称及支付类别的变更、明确:
  
  根据《关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补充通知》(京价〈收〉字[2000]174号),我们对部分修订后的诊疗项目名称及支付类别进一步予以明确,具体情况见下表:
  
  ┌───────────────┬───────────────┬───────────────┬───────────────┐
  
  │编码│项目原名称│变更内容│支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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