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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48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申请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函”(京建经[2002]8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为招、投标交易双方提供服务时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材料设备交易服务费
  
  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按每项5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100万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按每项1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300万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每项2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500万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按每项3000元收取服务费;
  
  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项8000元收取服务费;
  
  以上收费由委托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
  
  二、其它服务收费
  
  大会议室每次400元、中会议室每次200元、小会议室每次150元。半天为一次,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纳税,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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