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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必须切实做好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要尽快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古迹、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明确的保护标志。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和拆除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和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进行公示,按程序审批,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优秀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并专款专用。 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要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山体的完整和森林植被的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风景名胜资源归国家所有,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2003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已经批准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必须尽快对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各级保护区标界立碑。 五、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层级监督,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下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报告。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执法检查,监督规划法规、政策的执行和城乡规划的实施,督促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的开展。制定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对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城乡规划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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